「即时解雇」欺员工 滥用和解机制压补偿 权委促修例杜塞
(2006年4月17日)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发现愈来愈多雇主滥用《雇佣条例》即时解雇员工,现行法例及劳资审裁制度下,雇员往往被迫接受和解及金额偏低的补偿,故权委促请政府修改法例,要求雇主在诉讼过程中需承担举证责任,若雇主被裁定不合理地引用条例解雇员工,员工可向雇主追讨补偿金额。
《雇佣条例》第9条指出,如雇员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惯常疏忽职责,雇主可在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情况下,终止合约。若雇主以第9条解雇员工,该员工将无法获得代通知金、该年未放取年假的薪酬、双粮、遣散费及雇主需承担的公积金供款等。
权委副主任叶伟明指出,近年工联会劳工服务中心(中心)接获雇员被即时解雇的投诉及求助有增加的趋势,由2004年的32宗增至2005年的60宗,怀疑雇主藉此逃避支付法定补偿(表1)。
权委特别关注有人利用法例漏洞以及劳资审裁处的处事方式,透过和解机制压低补偿金额。根据中心2004及2005年处理的个案,和解比例高达67%至78%,雇员获得的平均和解金额仅及追讨款项的5成,部份个案的和解金额更只达追讨数额的2至3成(表2)。
叶伟明表示,雇员被即时解雇的原因五花八门,包括雇主指雇员与同事关系欠佳;请病假被视为旷工、迟到等,解雇理由极度牵强。他又引述一个「经典」的个案,有员工在办公室自备水杯而被指占用公司地方而遭解雇,显示雇主滥用条文的情况愈来愈普遍。
他补充说,部份雇主为求达到目的制造证据,很多时会向雇员发放及要求签署与事实有偏差的警告信,成为日后解雇员工的有力证据。被解雇员工由於失去工作及追讨过程关卡重重(表3),往往放弃争取合理权益的机会。
为防止有人滥用法例漏洞,权委提出多项建议以提高对雇员的保障:
1. 修改《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雇主在诉讼中需承担举证责任;
2. 《雇佣条例》应列明雇员有权不签署任何警告信,政府亦应加强有关宣传;
3. 修例应规定雇主必需向被解雇员工发出具工作证明的文件;
4. 若雇主经劳资审裁处裁定不合理地引用《雇佣条例》第9条,被解雇员工可向雇主追讨补偿金。
5. 鉴於工友反映高院案例及法律概念抽象难明,申索过程中难作参考,形成心理压力,劳工处应搜集案例并撰写成小册子,作为员工工具书,减少雇员的旁徨。
表1 :劳工服务中心处理即时解雇案件一览
项目 |
2005年 |
2004年 |
幅度 |
即时解雇个案* |
60宗 |
32宗 |
+87.5% |
和解 |
38宗 |
25宗 |
+52% |
胜诉 |
11宗 |
4宗 |
+175% |
败诉 |
1宗 |
2宗 |
-50% |
撤销 |
7宗 |
1宗 |
+600% |
申索金额 |
$2,700,000 |
$2,080,000 |
+30% |
实收金额 |
$1,330,000 |
$870,000 |
+52% |
*部份个案未能於当年完成跟进。
表2:
表3:被解雇雇员面对的困扰
l 无法承受不合理的解雇理由; l 同时需面对离职后的生活焦虑; l 诉诸劳工处、劳资审裁处及各级法院需面对冗长及繁复的申索过程; l 员工往往被雇主及法劳资审裁处要求和解,雇主亦蓄意压低和解金额; l 雇员缺乏法律常识、亦无力承担律师费开支; l 同事为保住职位,不愿意出庭作证举证雇主的错误; l 已投入新工作的员工无法兼顾追讨补偿涉及的繁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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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销售员已8年的阿萍,曾被公司表扬为杰出推销员,多年来获赞赏,她对公司忠心而先后三次与雇主共渡时艰,接受公司减佣金及减薪的要求,万料不到仍难逃被解雇的命运。 去年6月雇主再次要求阿萍减薪四成,阿萍拒绝接受。雇主指有客人投诉阿萍於6月一次会面时失约,公司同时指阿萍没有应公司要求交出客户资料,於7月向阿萍发出警告信,她拒绝签署。其后雇主於8月初指阿萍在6月曾失约及「蛇王」,以纪律犯错为理由将她即时解雇。 「做推销这行,客人临时取消会面的情况十分普遍,而我当日知道约会取消了,转而相约其他客人见面,我没有过失,对得住自己、对得往客人、亦对得住公司,公司反而指我蛇王,对我极不公平。最惹人联想的是指我失约的事件於6月初发生,但公司一直无问过我甚么,到有人提出要我减薪,我不肯,才突然被炒,竟如此巧合。」 不过当个案转介至劳资审裁处审理时,由於审理需时,她最终接受庭外和解,扣除强积金后只获取约四万元补偿,与原定追讨十万元赔偿有一定的距离。但阿萍最介怀的是没有在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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