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解僱」欺員工 濫用和解機制壓補償 權委促修例杜塞
(2006年4月17日)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發現愈來愈多僱主濫用《僱傭條例》即時解僱員工,現行法例及勞資審裁制度下,僱員往往被迫接受和解及金額偏低的補償,故權委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要求僱主在訴訟過程中需承擔舉證責任,若僱主被裁定不合理地引用條例解僱員工,員工可向僱主追討補償金額。
《僱傭條例》第9條指出,如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可在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情況下,終止合約。若僱主以第9條解僱員工,該員工將無法獲得代通知金、該年未放取年假的薪酬、雙糧、遣散費及僱主需承擔的公積金供款等。
權委副主任葉偉明指出,近年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中心)接獲僱員被即時解僱的投訴及求助有增加的趨勢,由2004年的32宗增至2005年的60宗,懷疑僱主藉此逃避支付法定補償(表1)。
權委特別關注有人利用法例漏洞以及勞資審裁處的處事方式,透過和解機制壓低補償金額。根據中心2004及2005年處理的個案,和解比例高達67%至78%,僱員獲得的平均和解金額僅及追討款項的5成,部份個案的和解金額更只達追討數額的2至3成(表2)。
葉偉明表示,僱員被即時解僱的原因五花八門,包括僱主指僱員與同事關係欠佳;請病假被視為曠工、遲到等,解僱理由極度牽強。他又引述一個「經典」的個案,有員工在辦公室自備水杯而被指佔用公司地方而遭解僱,顯示僱主濫用條文的情況愈來愈普遍。
他補充說,部份僱主為求達到目的製造證據,很多時會向僱員發放及要求簽署與事實有偏差的警告信,成為日後解僱員工的有力證據。被解僱員工由於失去工作及追討過程關卡重重(表3),往往放棄爭取合理權益的機會。
為防止有人濫用法例漏洞,權委提出多項建議以提高對僱員的保障:
1. 修改《僱傭條例》第9條,列明僱主在訴訟中需承擔舉證責任;
2. 《僱傭條例》應列明僱員有權不簽署任何警告信,政府亦應加強有關宣傳;
3. 修例應規定僱主必需向被解僱員工發出具工作證明的文件;
4. 若僱主經勞資審裁處裁定不合理地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被解僱員工可向僱主追討補償金。
5. 鑑於工友反映高院案例及法律概念抽象難明,申索過程中難作參考,形成心理壓力,勞工處應搜集案例並撰寫成小冊子,作為員工工具書,減少僱員的徬徨。
表1 :勞工服務中心處理即時解僱案件一覽
項目 |
2005年 |
2004年 |
幅度 |
即時解僱個案* |
60宗 |
32宗 |
+87.5% |
和解 |
38宗 |
25宗 |
+52% |
勝訴 |
11宗 |
4宗 |
+175% |
敗訴 |
1宗 |
2宗 |
-50% |
撤銷 |
7宗 |
1宗 |
+600% |
申索金額 |
$2,700,000 |
$2,080,000 |
+30% |
實收金額 |
$1,330,000 |
$870,000 |
+52% |
*部份個案未能於當年完成跟進。
表2:
表3:被解僱僱員面對的困擾
l 無法承受不合理的解僱理由; l 同時需面對離職後的生活焦慮; l 訴諸勞工處、勞資審裁處及各級法院需面對冗長及繁複的申索過程; l 員工往往被僱主及法勞資審裁處要求和解,僱主亦蓄意壓低和解金額; l 僱員缺乏法律常識、亦無力承擔律師費開支; l 同事為保住職位,不願意出庭作證舉證僱主的錯誤; l 已投入新工作的員工無法兼顧追討補償涉及的繁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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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銷售員已8年的阿萍,曾被公司表揚為傑出推銷員,多年來獲讚賞,她對公司忠心而先後三次與僱主共渡時艱,接受公司減佣金及減薪的要求,萬料不到仍難逃被解僱的命運。 去年6月僱主再次要求阿萍減薪四成,阿萍拒絕接受。僱主指有客人投訴阿萍於6月一次會面時失約,公司同時指阿萍沒有應公司要求交出客戶資料,於7月向阿萍發出警告信,她拒絕簽署。其後僱主於8月初指阿萍在6月曾失約及「蛇王」,以紀律犯錯為理由將她即時解僱。 「做推銷這行,客人臨時取消會面的情況十分普遍,而我當日知道約會取消了,轉而相約其他客人見面,我沒有過失,對得住自己、對得往客人、亦對得住公司,公司反而指我蛇王,對我極不公平。最惹人聯想的是指我失約的事件於6月初發生,但公司一直無問過我甚麼,到有人提出要我減薪,我不肯,才突然被炒,竟如此巧合。」 不過當個案轉介至勞資審裁處審理時,由於審理需時,她最終接受庭外和解,扣除強積金後只獲取約四萬元補償,與原定追討十萬元賠償有一定的距離。但阿萍最介懷的是沒有在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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