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下稱工聯會權委)多年來,一直協助欠薪工友追討欠薪及各項福利待遇。工聯會權委從處理個案中發現,雖然僱傭條例中列明欠薪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及監禁3年,惟當中不少涉案僱主對刑罰竟毫不畏懼。而亞視欠薪事件,最終只控告身為僱員的執行董事葉家寶,而不控告始作俑者的股東,更顯得現有欠薪刑罰的荒誕。因此工聯會權委建議,增加僱傭條例罰則,以增加對無良僱主的阻嚇力及懲罰性。
查本港惟一勞工法庭勞資審裁處資料顯示,由1999年至2014年有關欠薪合共有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宗。惟勞工處由1999年至2015年6月的檢控數字只有9名僱主及4名公司負責人,因欠薪被判處即時監禁,而當中最高的監禁刑期為4個月。另外,有6名僱主及15名公司負責人被判處監禁緩刑;最高為監禁4個月,緩刑3年。整合以上數據,如我們將13名因欠薪而入獄的人數,除以五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宗的欠薪數字,得出入獄率竟只有萬份之二點三。
另外,工聯會權委亦曾處理一宗涉工友於出版自由行雜誌工作的個案,當中涉及欠薪及假期款項合共三百三十七萬。工友於2007年7月入職,工作至2014年3月,因長時間遭到欠薪而被迫自己提出辭職。其後工友於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及假期款項,而法庭亦全數判工友勝訴,惟公司於2015年申請清盤,以致工友損失300多萬欠薪款項。
查公司一向有承接旅發局的工作,而當公司於勞資審裁處被工友控告時,竟成立另一間公司,繼續承接工作,而原公司所有僱員亦以新公司名稱簽訂新合約。由此可見,公司股東根本就逃避法律責任,但仍可以繼續做生意,試問還有沒有天理。
從以上數據及例子足以證明,現有的罰則對僱主根本起不了太大影響。工聯會權委建議增加罰則,以讓無良僱主無論在個人、經濟及聲譽上都受到處罰,以增加阻嚇之用。
工聯會權委建議
- 股東於欠薪刑事檢控中應有第一責任
- 曾有欠薪刑事記錄的股東及其投資的公司,於3年內不可再參與任何政府或政府資助機構服務的投標
- 設立欠薪股東及公司名冊,讓公眾市民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