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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 鄧家彪及梁子穎關注《放債人條例》修訂及提出建議

  近年本港不良借貸活動頻生,儘管政府在2016年已經推出四大措施打擊放債人不良經營手法,加強規管,但現行制度在財務中介監管、保障市民權益及打擊不良收債手法等環節仍有缺陷。目前政府正就《放債人條例》修訂進行公眾諮詢。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梁子穎,觀塘區議員劉嘉華,大埔區議員陳勇華,荃灣區議員葛兆源,葵青區議員彭熠銘,南區區議員林詠欣,荃灣區社區幹事夏泳迦,葵青區社區幹事孔潤生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會面,就以下三方面表達關注及提出相關建議,希望政府能加強重視並採納意見。

財務中介仍存在監管漏洞

  現時市面上仍有不良的財務中介(介紹人)與財務公司勾結,他們利用事主的財務需求,詐騙事主簽訂借貸合約,事成後扣留合約,不予交付正副本,再以各種藉口向事主收取天價手續費、中介費、叩門費等林林總總的費用,致使其利息遠高於法例48%的上限。雖然現行法例禁止中介收費,鑒於執法部門難以收集證據,證明及指控該名介紹人是與財務公司有關連的「中介」,致使法例保障大打折扣。介紹人一般會持續誘使事主重複申請貸款,以「債冚債」的方式償還貸款,令事主深陷債務陷阱。當事主無力償還這批非法債務時,就會透過「收數人」滋擾當事人生活,威脅身邊親人等等不良收債手法來榨取金錢,情況令人憂慮。必須指出,現行法例中放債人牌照申請的門檻過低,導致不良財務公司和中介的犯罪成本低,對受害者的法律保障不足,令不法之徒有機可乘。

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信用卡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市面上存在兩款信用卡,一款由受金管局監管持牌銀行發行的信用卡,一款則是由警務處及公司註冊處共同監管,持有放債人牌照的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後者不受《銀行業條例》和金管局的監管,而現行《放債人條例》規管亦未有涵蓋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信用卡。當持卡人信用卡被盜用或交易出現爭議後,持卡人往往無法按照銀行業的信用卡守則及金管局下的信用卡退款保障機制處理爭議,未能有效保障持卡人,消費者保障不足,須自負損失。

外傭借貸連累僱主風險高

  外傭無抵押借貸的情況愈發嚴重,根據政府提供的數據顯示,在2021年至2023年間,外傭的無抵押個人貸款金額逐年上升,單是2023年已增至60億元,較2022年增加7億元,升幅13.2%,交易宗數更增加至30萬宗。多位僱主指外傭透過中介借貸後失蹤,僱主遭財務公司追討「擔保債務」。

工聯會就政府修訂《放債人條例》的建議

  工聯會支持政府透過今次法例修訂,盡快堵塞外傭無抵押借貸的漏洞,切實保障僱主的權益。同時,工聯會亦期望政府能夠借今次修例,一同檢視現行法律、制度及相關政策的缺失,利用好這次修例的契機,完善借貸的法律制度保障。就此,工聯會向政府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加強對來港的投資者及僱員就非法貸款進行宣傳,針對非華語人士不熟悉條例的問題,要求強制訂立多語言合約,保障非華語在港人士的權益;

第二,建議規定所有持牌放債人均須定期向「信資通」提供其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且資訊必須在固定時間內更新,防止不法之徒利用時間差製造漏洞,同時持牌放債人進行任何類別的放債前,都必須根據「信資通」下個人信貸報告作出決定;

第三,要求所有放債人必須強制遵守《香港持牌放債人營運守則》,同時考慮就個人或任何實體向財政公司借貸設立數量上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多間財務公司「債冚債」的雪球效應創造債務陷阱;

第四,目前放債人牌照申請門檻過低,建議要求持牌人必須考取指定相關學位,或接受專業資格試的考驗及增設持續培訓要求,提高持牌人的門檻及其專業性;

第五,明確放債人連帶責任,規定放債人須對第三方中介(如財務顧問公司)的違規行為(如虛假陳述、收取隱性費用)負法律責任;

第六,確立僱主免責條款,明確僱主無須為外傭私人借貸承擔任何擔保或還款責任,保障僱主權益;

第七,建議修例明文禁止所有預繳式費用,現行《放債人條例》未有清晰地禁止預扣利息(砍頭息),導致「九出」的貴利行爲需依賴法庭個案判定因而屢禁不止,故規定任何因借貸而洐生的費用都必須納入利息項目計算且禁止預收利息,同時禁止任何第三者收取費用,徹底杜絕「九出」放債行為;

第八,進一步調低合法利息上限,香港48%的合法年利率上限仍然偏高,下降利息上限,促使放債人更謹慎放債,對借貸申請進行更專業的評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建立收債公司發牌監管制度,建立行業實務守則,就過份騷擾行為實施監督,同時引入扣分制打擊違規收債行爲;

第十,建立中介發牌監管制度,將所有從事貸款中介/顧問服務的實體納入強制發牌範圍,由放債人註冊處嚴格監管,並提高對無牌經營、詐欺性中介的罰則,嚴厲打擊非法中介;

第十一,建議修例規定任何人就非法貸款追收或協助追收債務屬刑事罪行,並要求放債人對外判催收承擔連帶責任,逼使非法放債人必須遵守法庭判斷,還市民公道;

第十二,建議政府立法統一監管銀行及非銀行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將非銀行機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發行的信用卡一併納入規管範圍、提升網絡安全水平,並建立統一的消費者保障機制,以降低消費者損失;

第十三,建議政府建立中央信貸資料庫,供持牌放債人強制查詢借款人總負債,評估還款能力,並禁止放債人向無收入學生、領取綜援人士等高風險群體主動推銷高利貸款;

第十四,強制規定所有廣告及合約須以清晰的「年百分率」(APR)統一顯示總借貸成本,使消費者能輕易比較並作出理性財務決定,加強市場透明度。

  工聯會認同政府打擊不良借貸的決心,我們期望今次的修訂能堵塞制度漏洞,更全面的保障市民權益,維護金融秩序。

工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