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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3 邓家彪及梁子颖关注《放债人条例》修订及提出建议

  近年本港不良借贷活动频生,儘管政府在2016年已经推出四大措施打击放债人不良经营手法,加强规管,但现行制度在财务中介监管、保障市民权益及打击不良收债手法等环节仍有缺陷。目前政府正就《放债人条例》修订进行公众谘询。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邓家彪、梁子颖,观塘区议员刘嘉华,大埔区议员陈勇华,荃湾区议员葛兆源,葵青区议员彭熠铭,南区区议员林咏欣,荃湾区社区幹事夏泳迦,葵青区社区幹事孔润生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陈浩濂会面,就以下三方面表达关注及提出相关建议,希望政府能加强重视并採纳意见。

财务中介仍存在监管漏洞

  现时市面上仍有不良的财务中介(介绍人)与财务公司勾结,他们利用事主的财务需求,诈骗事主签订借贷合约,事成后扣留合约,不予交付正副本,再以各种藉口向事主收取天价手续费、中介费、叩门费等林林总总的费用,致使其利息远高于法例48%的上限。虽然现行法例禁止中介收费,鉴于执法部门难以收集证据,证明及指控该名介绍人是与财务公司有关连的「中介」,致使法例保障大打折扣。介绍人一般会持续诱使事主重复申请贷款,以「债冚债」的方式偿还贷款,令事主深陷债务陷阱。当事主无力偿还这批非法债务时,就会透过「收数人」滋扰当事人生活,威胁身边亲人等等不良收债手法来榨取金钱,情况令人忧虑。必须指出,现行法例中放债人牌照申请的门槛过低,导致不良财务公司和中介的犯罪成本低,对受害者的法律保障不足,令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信用卡缺乏制度保障

  目前,市面上存在两款信用卡,一款由受金管局监管持牌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一款则是由警务处及公司註册处共同监管,持有放债人牌照的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后者不受《银行业条例》和金管局的监管,而现行《放债人条例》规管亦未有涵盖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当持卡人信用卡被盗用或交易出现争议后,持卡人往往无法按照银行业的信用卡守则及金管局下的信用卡退款保障机制处理争议,未能有效保障持卡人,消费者保障不足,须自负损失。

外佣借贷连累僱主风险高

  外佣无抵押借贷的情况愈发严重,根据政府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21年至2023年间,外佣的无抵押个人贷款金额逐年上升,单是2023年已增至60亿元,较2022年增加7亿元,升幅13.2%,交易宗数更增加至30万宗。多位僱主指外佣透过中介借贷后失踪,僱主遭财务公司追讨「担保债务」。

工联会就政府修订《放债人条例》的建议

  工联会支持政府透过今次法例修订,尽快堵塞外佣无抵押借贷的漏洞,切实保障僱主的权益。同时,工联会亦期望政府能够借今次修例,一同检视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的缺失,利用好这次修例的契机,完善借贷的法律制度保障。就此,工联会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对来港的投资者及僱员就非法贷款进行宣传,针对非华语人士不熟悉条例的问题,要求强制订立多语言合约,保障非华语在港人士的权益;

第二,建议规定所有持牌放债人均须定期向「信资通」提供其借款人的个人信贷资料,且资讯必须在固定时间内更新,防止不法之徒利用时间差制造漏洞,同时持牌放债人进行任何类別的放债前,都必须根据「信资通」下个人信贷报告作出决定;

第三,要求所有放债人必须强制遵守《香港持牌放债人营运守则》,同时考虑就个人或任何实体向财政公司借贷设立数量上限,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多间财务公司「债冚债」的雪球效应创造债务陷阱;

第四,目前放债人牌照申请门槛过低,建议要求持牌人必须考取指定相关学位,或接受专业资格试的考验及增设持续培训要求,提高持牌人的门槛及其专业性;

第五,明确放债人连带责任,规定放债人须对第三方中介(如财务顾问公司)的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收取隐性费用)负法律责任;

第六,确立僱主免责条款,明确僱主无须为外佣私人借贷承担任何担保或还款责任,保障僱主权益;

第七,建议修例明文禁止所有预缴式费用,现行《放债人条例》未有清晰地禁止预扣利息(砍头息),导致「九出」的贵利行爲需依赖法庭个案判定因而屡禁不止,故规定任何因借贷而洐生的费用都必须纳入利息项目计算且禁止预收利息,同时禁止任何第三者收取费用,彻底杜绝「九出」放债行为;

第八,进一步调低合法利息上限,香港48%的合法年利率上限仍然偏高,下降利息上限,促使放债人更谨慎放债,对借贷申请进行更专业的评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建立收债公司发牌监管制度,建立行业实务守则,就过份骚扰行为实施监督,同时引入扣分制打击违规收债行爲;

第十,建立中介发牌监管制度,将所有从事贷款中介/顾问服务的实体纳入强制发牌范围,由放债人註册处严格监管,并提高对无牌经营、诈欺性中介的罚则,严厉打击非法中介;

第十一,建议修例规定任何人就非法贷款追收或协助追收债务属刑事罪行,并要求放债人对外判催收承担连带责任,逼使非法放债人必须遵守法庭判断,还市民公道;

第十二,建议政府立法统一监管银行及非银行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将非银行机构或根据《放债人条例》发行的信用卡一併纳入规管范围、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并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保障机制,以降低消费者损失;

第十三,建议政府建立中央信贷资料库,供持牌放债人强制查询借款人总负债,评估还款能力,并禁止放债人向无收入学生、领取综援人士等高风险群体主动推销高利贷款;

第十四,强制规定所有广告及合约须以清晰的「年百分率」(APR)统一显示总借贷成本,使消费者能轻易比较并作出理性财务决定,加强市场透明度。

  工联会认同政府打击不良借贷的决心,我们期望今次的修订能堵塞制度漏洞,更全面的保障市民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工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