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立法会检讨法例 加强雇员保障
法例过时 部份劳工权益范畴欠保障
促请政府及立法会全面检讨
(2006年1月11日)
作为关注广大劳工权益的工会,工联会认为政府应该因应时势,按照国际发展趋势以及香港特色的劳动市场环境,透过修改法例等方式,加强对劳工权益的保障。
立法会议员王国兴在今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提出动议:「鉴於本港经济模式已转变,雇佣关系亦出现变化,现行劳工法例未能与时并进,并无改善对工人权益的保障,本会促请政府当局尽速全面检讨各条与劳工事宜相关的法例。」
来自工联会权益委员会(权委)及属会多名代表今早到立法会请愿,并向议员递交信件,促请议员支持议案(全文如下)。权委亦建议立法会就多项涉及劳工权益的法例及措施,作出探讨及审议:
1. 立法制订最低工资与标准工时;
2. 检讨《雇佣条例》,因应实际情况修改部份条文,以提高对员工权益的保障;
3. 制定《保障兼职雇员规例》;
4. 建立强制调解制度,加强劳工处在强制调解的角色;
5. 加快研究中央雇员补偿制度;
6. 协助残疾人士就业,政府部门应率先身体力行。
就(fed3)立法会讨论全面检讨劳工法例,由於主题牵涉范畴广泛[1],工联会权益委员会建议各位以下列原则为主,促请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其所管辖的相关劳工法例。 1. 跟随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为最低工资与标准工时立法,共创和谐社会 n 我们希望在经济成长的背后,辛勤工作的每一位雇员,都能够活得有尊严、能够有闲余时间享受家庭之乐、有时间增值提高工作技能,为家庭、为社会、为本港经济继续努力工作,再创狮子山下的骄绩。所以,将最低工资、合理工时纳入劳工法例之内,已为当务之急。 2. 《雇佣条例》未能配合社会所需,要求提高条例内各种福利的标准 n 条例推行至今已近40年,虽然在1997年曾进行较大规模的检讨,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港部份雇主已趋向仅以遵从条例内最低要求,有些甚至连基本要求都打折扣,这情况在饮食业、建筑业和货柜行业特别常见。近期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国泰对谭(8fc0)美个案已变相令法定假日与休息日名存实亡。 n 内地、澳门等地政府不断提高劳工法例内的各项法定福利要求,作为国际都会的香港,更加应该展开对提高现行该条例对本港雇员的法定福利条件内容的研究,为本港雇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 关注兼职雇员的权益保障,倡制定《保障兼职雇员规例》 n 本港现行《雇佣条例》内对非418雇员保障不足,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透过更表上的安排,制造非418的假象,以此灰色地带逃避法定责任。 n 我们建议本港可以英、美与新加坡为例,研究引入《保障兼职雇员规例》,才能更全面地去保障每一位雇员,不论其是全职或兼职雇员。 4. 建立强制调解制度、加强劳工处在强制调解方面的角色 n 现行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虽然有提供调解服务,但调解效力不足。而雇员往往要在劳资审裁处再次面临调解工作,关卡重重。 n 我们建议加大劳工处在调解方面的法律强度,使其拥有法定的调解权力,使劳资双方都能认真对待劳工处调解工作。 5. 关注工伤雇员与伤亡家属的困境,促请加快研究中保制度及提出方案 n 雇员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个案,无论是受伤雇员还是伤亡者家属,即要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还要面对冗长的民事申索程序,遇到雇主破产或保险公司不保的情况,追讨程序更是漫长。 n 我们促请政府不要以推行剩余机制为由,停止对中央雇员补偿制度的继续研究。由於这是一个关系到全港几百万雇员的工伤保障制度,故我们要求政府履行承诺,继续深入研究,并提出方案,进行公开谘询。 n 要求研究中央雇员补偿制度同时,我们亦建议政府密切关注本港工伤复康制度现行存在的问题,纳入共同研究范畴内,并提出切实方案,加以改善。 6. 关注本港残疾人士的就业机会 n 作为政府,应努力确保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公平发挥才能的机会。近几年来,劳工处的展能就业科虽然继续发挥协助残疾人士就业,但仍面对不少阻力。 n 我们相信本港大部份残疾人士皆有其特别才华,只是,某部份企业一开始便采抗拒态度,未必加以聘用。我们希望政府能够以身作则,先行在各政府部门内聘请残疾人士工作,并逐步迈向立法工作,要求本港大企业聘请一定数目的残疾人士工作,达到社会共融。 工联会权益委员会 谨启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致各立法会议员:
[1] 劳工法例:以本港为例,劳工法例上至《雇佣条例》下至与《职业安全规例》等有关的法例。由雇佣条件、劳资关系、工伤制度、职业安全、退休制度至劳资纠纷申索程序有关的法例皆可视为劳工法例关注的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