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機制將於今年5月1日(下稱:轉制日)正式取消。此後,僱主不可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對僱員的退休保障和權益有重大影響。
僱主日後在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會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日前和轉制日後兩部分。轉制日前的年資可與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對沖」,但轉制日後的年資不可「對沖」,這意味僱員退休時可獲取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將顯著增加。
假設僱員於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為4年,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1.5萬元;轉制日後的服務年資為3年,轉制日後終止僱傭合約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1.8萬元。如終止合約,新機制下有以下計算方式,轉制日前的遣散費/長服金,僱主仍可從強積金供款抵消款額。而轉制日後的遣散費/長服金「不可對沖」,僱主須全數支付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的部分。因此,僱員得到的遣散費/長服金為7.6萬元[(轉制日前1.5萬元×2/3×4年=4萬元)+(轉制日後1.8萬元×2/3×3年=3.6萬元)]。
再舉一例,或能更清楚取消「對沖」後的好處。如僱員於轉制日或之後入職,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1.8萬元,服務年資為7年。終止合約時將產生遣散費/長服金為8.4萬元(1.8萬元×2/3×7年),這部分全數不可對沖。至於僱員服務的7年間保留在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估計約為7.56萬元,即僱員離職時可得權益總和為15.96萬元(8.4萬元長服金/遣散費+僱主強積金供款7.56萬元)。
換句話說,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與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對沖,而僱主便須全數支付轉制後的遣散費/長服金部分,因此,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員的退休保障有所提升。
有僱主以為在2025年5月1日之前解僱員工對僱主更有利,但事實並非如此。正如上述計算方法可見,在不設追溯期的對沖安排下,如果僱主能夠繼續聘用該名僱員,日後再結束僱傭關係,便可用繼續聘用期間的強積金供款抵消2025年5月1日之前的遣散費。加上,政府將推出為期25年的資助計劃,為僱主分擔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因此,僱主於「轉制日」前解僱員工「無得益」。
僱員應保留完整僱傭記錄,請務必妥善保存糧單、僱傭合約、工資證明及工作紀錄,尤其是轉制日前後的工資資料,以便日後計算轉制日前後的權益。若遇到僱主不合理要求(如強制重新簽約、年資中斷),或對補償計算有疑問,應立即尋求協助。
取消對沖機制固然提升打工仔女的退休保障,然而工聯權委認為仍有不足,故繼續促請政府完善退休保障功能,增設強積金保證回報計劃;盡快落實為低收入及自僱人士代供強積金;及適時調整供款上下限,讓勞碌半生的打工仔女可安享晚年。
丘燿誠
工聯會副理事長、權益委員會主任
(刊:信報財經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