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一般情況
強積金涵蓋範圍
凡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臨時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僱 員:指根據僱傭合約為同一僱主工作滿60日的全職和兼職的人士,包括學徒及前度僱員。
臨時僱員:指那些從事於設有行業計劃的行業,並由僱主按日或少於60日固定期聘用的僱員。現時行業計劃只包括建造業和飲食業。
自僱人士:是指沒有受僱於人,靠自己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者。獨資經營或商業合夥人都屬於自僱人士。
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有那一類人士?
供 款
行業計劃僱主和僱員的供款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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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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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入息 |
僱主供款額 |
僱員供款額 |
雙方合共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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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130元 |
7.5元 |
不須供款 |
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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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259元 |
7.5元 |
7.5元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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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元-389元 |
15元 |
15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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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元-519元 |
22.5元 |
22.5元 |
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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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元-650元 |
30元 |
30元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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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650元 |
30元 |
30元 |
60元 |
上列供款標準並不適用於集成信託計劃。
有關入息是甚麼?
有關入息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和其他房屋利益、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權益歸屬
僱主向僱員作出的所有供款,一經支付予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便會即時全部歸屬於僱員。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亦同樣即時歸屬於僱員名下。
累算權益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
提款條件
所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65歲時才可一筆過全數提取。但有以下情況者,可提早領取:
累算權益的轉移
僱員轉職時,其累算權益不會因此而減損。僱員可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或其所指定的計劃。僱員可因應參與計劃種類,作出不同選擇,如下:
僱主營辦計劃
僱員參與的是僱主營辦計劃,轉職時他可將累算權益轉移至──
集成信託計劃
僱員的累算權益可──
稅務扣減
僱員向強積金供款可於應課薪俸稅中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生效後,《稅務條例》也會相應修訂,所有獲《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界定為認可職業退休劃的僱員,也可獲強積金計劃僱員同等的薪俸稅扣除額。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之抵銷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利用其供款部份所累算權益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例如:
罰 則
如果僱主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
如果自僱人士沒有為自己登記或按時供款,初犯者刑罰最高是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刑罰加倍。